1、法律分析:法律不允许。是一种犯罪行为,是法律明令禁止的,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采用*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是非法证据,应当予以排除。
1、法律分析:长时间饿冻、站立、罚跪、晒烤、使用强烈灯光照射不准睡觉、轮番不断审讯、不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休息等。
2、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:以殴打、捆绑、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;以较长时间冻、饿、晒、烤等手段逼取口供,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身体健康的。
3、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、*取证的行为,以及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。
4、按照《刑诉法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讯,一般先交代有关规定,然后步步深入,灵活采用审讯技巧、适时出示证据,注意被审讯人的神态、心态,利用自相矛盾的供述找到突破口,力争一气呵成。
5、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。手法多种多样,用现在语言来说就是打板子,夹手指之类。比较出名的估计应该是商纣王的炮烙和明朝的笞杖了。《史记·殷本纪》:“纣乃重刑辟,有炮烙之法。
6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,通过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的方式来折磨犯罪嫌疑人,进行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,根据《*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属于刑讯逼供。
1、法律主观:公安局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是不能使用的。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采用*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
2、法律分析:法律不允许。是一种犯罪行为,是法律明令禁止的,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采用*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是非法证据,应当予以排除。
3、根据法律规定,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,要遵纪守法,文明执勤,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人犯的行为,否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、行政监察机关检举、控告。
4、法律分析:违法。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
刑讯逼供是以刑讯为手段,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,而且由于所得的口供缺乏可靠性,往往会误导司法,造成冤假错案,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本罪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。
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,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*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,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 罪名 和牢狱之灾。
如侦押分立制度、人身检察制度、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、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等等。①(五)侦查活动本身的隐蔽性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。
” 3:既知违法那么警察又为何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呢?原因为(1)思想原因,即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。
就是为了工作,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,楼上说错了,警察破案没有奖金的。
监狱警察。也分好几种。可能是审犯人时,他们也参加。有些人为了破案。采取了违法。违反规定的。刑事逼供。所以才有这样的现象。随着法制教育的深入。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。
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,构成故意伤害罪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直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具体量刑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具体案情确定。
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*逼取证人证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。
触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(故意伤害罪)从重处罚(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)。
触犯刑讯逼供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。
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。这里的致人死亡,是指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,经法院判决无辜者被枪决不属于这里的致人死亡范畴。
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:以殴打、捆绑、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;以较长时间冻、饿、晒、烤等手段逼取口供,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身体健康的。
法律分析:“肉刑”,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肉体进行摧残或伤害,如殴打、夹指、捆绑、吊起、用警棍电击等。
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。手法多种多样,用现在语言来说就是打板子,夹手指之类。比较出名的估计应该是商纣王的炮烙和明朝的笞杖了。《史记·殷本纪》:“纣乃重刑辟,有炮烙之法。
按照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中规定,审讯方法包括讯问嫌疑人、询问证人、被害人、勘验、检查、搜查和技术侦查等,同时规定,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,应当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